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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厂址:洛新工业园
1 圆钢热处理调质生产线验收的一般约定
1.1 验收标准一般以技术协议书和合同规定验收。
1.2 如果验收过程中,发现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答疑文件、技术交流文件等与技术协议书、合同存在差异,原则上以涉及条款中对买方Z有利条款为验收依据。
2 圆钢热处理调质生产线检验
2.1 国产货物(或生产线)的检验由卖买双方按照合同要求或在制造现场进行。
2.2 进口货物(或生产线)的检验按照下述要求进行:
2.2.1 进口货物(或生产线)发货前,卖方应对货物(或生产线)的质量、型号、规格、性能和数量、重量作精密、全面的检验,并出具证明书,证明所供货物(或生产线)符合合同规定。
2.2.2 卖方应依据合同规定的要求,提供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货物(或生产线)的验收标准和装箱单,作为买方检验的依据。
2.2.3 进口货物(或生产线)到达目的地后,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检验,如发现货物(或生产线)的品质及规格与合同或发票不符,除买方的责任外,买方有权在货物(或生产线)到达卸货目的地后180个日历日内,根据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,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(包括检验检疫费等)均由卖方承担。
3 圆钢热处理调质生产线验收条件
验收一般分预验收和终验收两部分。预验收一般在卖方现场进行,终验收在安装调试完成及试运行后的买方现场进行。但是所有的项目,包括不能预验收的项目和预验收通过的项目都在终验收时重新检验,Z终只以终验收为准。
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了合同,同时货物(或生产线)完成了试运行并经检验合格,则具备验收条件。
3.1 预验收一般条件
3.1.1 卖方已经按照“供货范围”要求提供了预验收资料,并且资料齐全、完整和有效。
3.1.2 货物(或生产线)应运行稳定、可靠、安全,无非正常变形,非正常振动,无异常声音;无漏水、漏液、漏气(汽)、漏电等现象。运动的零部件(如链条、联轴器、离合器、主轴、工作台等)动作平稳、灵活运动准确。
3.1.3 货物(或生产线)应完整且所有的零部件应该安装牢固,外观无损伤,所有的焊缝饱满、无残渣等缺陷。
3.1.4 一般情况下,所有的管路和线缆等,接头应完全正确、可靠地联接;应排列有序(正确、牢固、整齐),有必要的防护,无皱褶、收缩和裂缝等不良现象。
3.1.5 货物(或生产线)的润滑系统工作正常、可靠,润滑点易于到达。
3.1.6 使用的压力容器、电气等应具备合格证(如果有压力容器)。
3.1.7 货物(或生产线)的油漆质量应饱满、有光泽,无掉漆、无色差、无“桔皮”等不良现象(特殊标志除外)。
3.1.8 货物(或生产线)标牌完整、清晰、明确。
3.1.9 地线联接和地极符合国际(ISO/IEC)标准规范。
3.1.10 货物(或生产线)的安全要求符合中国Z新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要求。
3.2 终验收一般条件
3.2.1 经过预验收而且没有出现新的质量问题,或者满足预验收条款。
3.2.2 货物(或生产线)安装调试完毕,并至少经过了验收要求的负荷试运行。
3.2.3 货物(或生产线)正常运行时,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满足国家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规定,安全措施落实、有效。
3.2.4 计量仪器、仪表配套合理,采用中国的法定计量单位,计量准确、灵敏可靠。保证设计指标和仪器说明书的参数的实现。
3.2.5 试运行期间或之后无维修、调整等行为(特殊情况除外)。
3.2.6 货物(或生产线)质量、技术性能等,达到签定的技术协议书和合同规定的终验收标准。